男女退休年龄制度的法理思考

时间:2024-04-08 人气:

摘 要:在建国初期制定的男女差龄退休制度沿用至今,已经越发凸显其与当今现实情况相悖的诸多问题,与其当初立法目的有所背离。本文将以女性权益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男女差龄退休制度的法理分析,探究其在女性政治、经济等各种权益保护上的缺位,从而提出一些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差龄退休;就业性别歧视;女性权益

我国现行的男女差龄退休政策最早体现在(55国秘字245号)之中,,最终形成为1978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一直沿用至今。该制度其初衷是保障女性休息权和健康权,这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但在笔者看来,从女性权益保护视角出发,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这个解放初制定的政策已经背离了其本意,对保障女性权益有着诸多缺位之处,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而热烈的争议。

1 男女差龄退休的实质——性别歧视

笔者认为差龄退休是否构成性别歧视,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55—60岁之间的女性的体力脑力是否能胜任继续进行的工作?同龄的女性在生理上是否比男性差?照顾家庭缓解就业压力是否专属于女性的责任,是否可以以此理由剥夺女性继续工作的权利?随着社会发展,女性的预期寿命远远高于男性,虽无证据显示50—60岁的女性身体素质高于男性,但也并无证据显示同龄男性的身体素质一定高于女性。如果说延迟退休年龄会造成对女性健康的侵害,那对男性的侵害也是同样存在的。并且随着脑力劳动的需求越来越大,即便是体力需求的行业机械化替代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伴随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没有证据显示女性不能胜任同龄男性可以胜任的工作。我国的退休年龄规定男性60(55)、女性55(50)是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是因强制性保护构成的直接歧视。

2 男女差龄退休损害女性政治权益

平等就业权无疑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具体化和体现。有了平等就业权,才能摆脱依附他人的境地,才能获得经济独立的地位,进一步获得人格的独立。妇女比男性早退休的政策, 直接影响了女性工作机会的拓展和职务的晋升。这种制度使大量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妇女过早离开其工作岗位,同时还使在领导岗位上的妇女失去了继续向高层进军的社会基础。在调动时,由于考虑到女性比男性提前五年退休,女性就往往难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机遇。到了一定的年龄是否需要退休,不取决于她的身体情况和工作能力,而仅仅因为性别就可以武断的决定一个女性职业生涯的结束。这一不负责以及不公平的决策在各单位中即使没有明文的规定,也是根深蒂固的存在于决策者的头脑里,直接或是间接的损害这女性的政治权益。

3 男女差龄退休损害女性经济权益

我国的养老金是按照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以支定收;养老金支付与工资和工龄高度相关。由于男性在法定退休年龄高于女性5年,而获得满额退休金对男女工龄的要求却都是35年。试想,在55岁退休的前提下女性得20岁就参加工作,显然女性要得到满额退休金比男性困难得多。这样的规定不是损害了女性的退休金利益就是损害了女性的受教育权益。事实上,男女不仅是在退休金上有差距,在住房基金补贴等其他福利方面都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与男性差距的经济收入将直接影响妇女在家庭中获得更多的经济的支配权和对家庭事务的决定权,进一步严重损害着女性的经济权利。

4 男女退休年龄制度的立法完善

由于退休年龄与退休金、医疗保障等各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因而在此不做完整细致的设计,而倾向于从如上的法理分析中引伸出如下原则,作为我国调整退休年龄时应予坚持的基点。

第一、平等原则。同龄退休并不是指男女实际的退休年龄是相同的,而是指一种应然的退休年龄是相同的,在退休和退休年龄的设置上,法律应予以相同的保护,在法定退休的规定上取消仅因性别为依据的“差异性”的规定,实现“同一”,减少因法律原因而导致的性别歧视。并且,在确定具体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从各个方面考量年龄对男女公务员、男女工人、同性别公务人员和工人间的不同影响,避免出现新的性别间的不平等。

第二、采取弹性退休方案。比之于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点,劳动者届时必须退休的刚性制度,弹性退休制度指在法定最低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有选择退休或者继续留在劳动市场的弹性空间,对于提前或者推迟退休有相应选择性的一种激励机制。法律可设定一个“允许退休年龄”,即到达该年龄的人即享有了法律赋予的可以申请退休的权利,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要求;同时设定一个“最高退休年龄”,即达到最高退休年龄者必须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笔者认为在充分考虑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弹性退休无疑是当前比较合理可行的方案。

第三、本人自愿原则。实行弹性退休的基础必须是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否则把决定权留给单位领导或组织,则难免会出现有人假公济私强制、强迫退休的现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新的歧视。有些职工由于体力、智力和经济状况等原因不能、不想继续工作,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而那些虽达到法定允许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仍有工作意愿,则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不得强制退休。

探索男女退休年龄制度改革,能够更有效地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更高效利用女性人才资源,这是保护女性各项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孟宪范.《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04:23-25.

[2]王怀章.《就业歧视初探》[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3,第5期:34-36.

[3]张互桂.《中国妇女退休年龄的法经济学分析》[J].《改革与战略》, 2008,第6期: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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